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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4-07-08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篇】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一、制度目的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车辆生产、运营和维护过程,确保车辆在道路上的安全运行,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制度范围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车辆生产、运营和维护单位及相关人员,包括车辆制造企业、运输、维修站点等。

三、制度要求

1.车辆生产要求

(1)车辆制造企业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车辆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2)制造的每一辆车都应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场销售。

2.车辆运营要求

(1)车辆运输应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的驾驶技能和知识,持有有效的件。

(2)要严格执行驾驶员的工时制度,确保驾驶员不疲劳驾驶。

(3)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车辆维护要求

(1)维修站点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设备,供应正规的零部件,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能。

(2)维修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3)维修站点要建立健全的维修记录和档案,记录车辆的检修、维护和修理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四、制度执行

1.制度负责人

(1)车辆制造企业应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贯彻车辆生产安全制度。

(2)运输和维修站点应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贯彻车辆运营和维护安全制度。

2.制度宣传

(1)制度负责人应定期组织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通过集中会议、培训班、宣传栏等方式,向广大员工宣传安全知识和技能。

3.制度督导

(1)制度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制度督导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正确执行。

(2)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五、制度效果评估

(1)定期评估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根据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总结起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对车辆生产、运营和维护过程进行规范管理,以确保车辆在道路上的安全运行。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担当,共同为交通安全事业作出贡献。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一)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道路交通xx法》、《中华人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驾驶员须与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以下要求:

(1)须持有合法的与驾驶车辆相符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货物运输驾驶员;

(4)经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3、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的运输服务;

(2)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

(3)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4)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备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个小时;

(5)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6)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中华人道路交通xx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违反者给与相应的处罚。

  (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对车辆的上户、年度检验、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进行登记,并到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件,随车携带方可上路运营。

2、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定期二级维护,由具有资质的汽车修理厂完成,并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3、认真执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等级,出具检测报告,每年定期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4、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油库、生活区等危险地方乱停乱放。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为了保障校内安全,维护全体师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店头镇学校幼儿园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车辆由安全办公室统一管理;

2、十二周岁以下不准骑自行车。

3、校内不许骑车,一律推车步行出入校门。

4、出入下车,在出校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安全穿过马路,保障人身安全。

5、校内车辆要按班级指定地点存放,不许乱停乱放,值日生并做好摆放工作。

6、由值周生及值勤教师,值勤领导负责检查车辆的摆放情况及流动情况。

7、机动车也按指定地点存放,不得乱停乱放。

8、接送学生车辆应在前后挡风玻璃的右下角写上“请注意!学生专车”字样;幼儿园车辆应在前后挡风玻璃的右下角写上“请注意!幼儿专车”字样。

9、车辆采取定期保养和维修,以季度为期限,进行车辆技术性能的全面维修保养和日常保养,做到随时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10、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及使用规定,坚持做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教育、及时学习有关安全规章、文件等。

11、驾驶员应具备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熟练的驾驶技术,良好的`驾驶记录且身心健康,有驾驶相应校车车型的准驾执照。

12、驾驶员出车前,必须随身携带各种证件。

13、按规定做好“三检”“四勤”工作。

1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操作规程。

15、行车中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超速行驶。

16、机动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给非司机或其它人员驾驶。

17、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核载人数载运学生,严禁超载超速行驶;在行驶中严禁学生、儿童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窗外。

18、遇有泥泞、冰雪等路面行驶时,严禁急加、急打和紧急制动等。

19、行车时,要精神集中,谨慎驾驶做到不争、抢道行驶等。

20、行车中应经常观察各仪表,发现异常、异响应立即停车排除、否则及时报告。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篇】

为全面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驾驶人员必须了解道路货物运输方面的主要法规、法律和标准,熟悉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应急方法。凡直接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货物的有关知识,经设区的道路运输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应当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里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二级维护。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技术等级平定,禁止客货混装、严禁拉运危险品。

车辆每年必须按时完成《道路运输证》审验,运输时必须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驾驶人员应自觉配合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路检路查。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凡发生道路运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及时反馈给道路运政机构。

凡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必须了解掌握道路货物运输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急救等方面基本知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禁止上岗从事运输经营。

二、严禁未取得货物运输从业上岗资格证,驾驶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

三、严禁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四、禁止违反《中华人道路运输条列》的规定和本安全操作规程管理要求,连续驾驶车辆运输超过4个小时以上。

五、禁止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禁止不进行二级维护非法买卖二级维护合格证、车辆不定期进行技术等级平定。

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时,必须随车携带车辆运输证和。

七、禁止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从事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将接受《中华人安全xx法》《中华人道路运输条列》《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篇】

  一、驾驶员的管理

1、将驾驶员信息登记在册,检查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

2、定期检查驾驶员的.相关件,确保证件做定期审验。

3、定期与驾驶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

4、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

5、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检。

6、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

7、单位负责人定期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8、定期抽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法则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

9、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

  二、车辆管理定期做车辆的维护:

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

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圆、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

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

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xx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乎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11xn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xx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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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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