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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怎么写及范文

2024-02-18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是确保租房市场秩序稳定和租客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客和房东的权益,同时也是城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下面是一份关于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房东和租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适用于一切在城市范围内出租的住宅、商用房等房屋,包括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

第二章 出租房屋的条件和合同

第三条 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四条 所有出租房屋必须经过合法登记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五条 房东应当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租期、居住用途等内容。

第六条 租赁合同应当写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第三章 出租房屋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房东有义务保持出租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房东应当及时修缮房屋,确保其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 出租房屋的设施设备应当安全、正常运行,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

第十条 房东有权要求租客按规定使用房屋设备设施,并禁止将其用于非法目的。

第四章 租金和费用

第十一条 租金应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支付,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二条 房东收取押金时,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金额、用途及归还方式。

第十三条 房东不得随意增加租金,租金的调整应当提前通知租客,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章 租赁期满和终止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续租,如无续租意愿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押金。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租赁期内,租赁双方如有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解决

第十六条 出租房屋的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处理需要以事实为依据,相关证据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xx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的一份范文,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xxxx理;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应当配合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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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怎么写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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